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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水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发布时间:2016/3/31 10:40:34作者:未知点击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明确2016投资6大方向

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2015年,全国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7.2%,对整体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29.4%,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2016年,国家发改委将坚持促投资、稳增长政策,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看懂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要明白三个问题:投什么,谁来投,怎么投。

怎么投

针对“怎么投”,徐绍史表示,“我们通过购买服务、通过股权合作、通过共同投资来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PPP模式将是重点。2015年,国家发改委建立了首个国家部委层面的PPP项目库,首批发布1043个PPP项目、总投资1.97万亿元,签约情况较好;第二批发布1488个、总投资2.26万亿元。2016年,国家发改委将“下大力气推广和实施PPP模式”,“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投向的PPP项目建设。”那么重点来了,什么是符合投向呢?

投什么

针对“投什么”,徐绍史表示,“现在的投资已经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铁公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投资主要用于补短板、调结构、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六大方向:11大类投资工程包;6大消费工程;“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建设;国际产能合作。

11类重大工程包

2014年以来,遵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推出信息电网油气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服务、能源矿产资源保障7大类重大工程包。2015年年中,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改委又谋划推出了现代物流、城市轨道交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新兴产业等4个新的重大工程包。

今年1月12日,国家发改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数据举行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截至2015年11月底,11大类重大工程包已开工48个专项、304个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47099亿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1、信息电网油气网络重大工程包,已开工4个专项、51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918亿元;

2、生态环保重大工程包,14个专项已全部开工,累计完成投资5167亿元;

3、清洁能源重大工程包,已开工22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955亿元;

4、粮食水利重大工程包,已开工2个专项、44个项目,加上2014年以前开工的40项重大水利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2237亿元;

5、交通运输重大工程包,已开工116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1428亿元;

6、健康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包,15个专项已全部开工,累计完成投资2573亿元;

7、能源矿产资源保障重大工程包,已开工47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921亿元;

8、现代物流重大工程包,已开工1个专项,累计完成投资1550亿元;

9、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工程包,已开工23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99亿元;

10、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大工程包,6个专项已全部开工,累计完成投资45亿元;

11、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6个专项已全部开工,累计完成投资106亿元。

6大消费工程

2015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信息、绿色、住房、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健康家政六大消费工程,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2015年前10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6%,前三季度最终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8.4%,比2014年同期提高了9.3个百分点。

壮大信息消费方面,加快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努力提升信息消费基础设施条件,2015年前11个月已完成投资4300亿元。

促进绿色消费方面,2015年前11个月已推广节能环保汽车140余万辆、高效电机1500万千瓦。

稳定住房消费方面,2015年前10个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基本建成688万套、新开工747万套,完成投资1.28万亿元。今年2月初,央行又推出新政策,不限购城市首付比例最低可至20%。

升级旅游休闲消费方面,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等,进一步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

提升教育文化体育消费方面,持续改善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基础设施条件。

培育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方面,加快实施养老服务和健康服务体系工程,努力满足居民在养老健康家政等方面的消费需求。 

一带一路战略

国家发改委认为,两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顺利,取得了以下重要进展:一是顶层设计顺利完成,多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二是合作共识不断深化,我国已与与土耳其、波兰等约30个国家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三是投资贸易蓬勃发展,加快推进了国际产能合作;四是国内各方积极行动。

2016年,中国将在推动共建陆海经济走廊、统筹国内各种资源、扩大全方位影响等三个方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2015年03月2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研究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认为加快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有利于打破行政分割,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要素,统筹解决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与共性问题,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新机制。

长江经济带建设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除了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还出台了以下几项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加强长江沿线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等工程。安排林业专项资金266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7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实施重点湖泊、流域等水污染防治工程。

建设黄金水道。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于2015年6月开工建设,荆江河段航道整治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京杭运河整治工程全面加快。三峡水运新通道前期研究、宜昌至安庆航道整治模型试验取得重要成果,正在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加快推进长江船型标准化,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造了一批标准示范型船舶。

坚持创新发展。支持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上海、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和武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做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发展壮大服务业。有序引导产业转移,形成合理有效的产业分工协作格局。

除此之外,新型城镇化、陆海双向开放也是该地区的发展机遇。

国际产能合作

以“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作用为例,我国已同10个国家签署国际产能合作协议,中哈产能合作协议总投资超过230亿美元。中老铁路正式动工,中泰铁路举行项目启动仪式,瓜达尔港等重大项目正协调推进。中白工业园、中印尼综合产业园、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及中老、中越、中蒙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进展顺利。

国家发改委将聚焦融资瓶颈这一企业反映最集中的突出难题,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发挥优惠贷款作用、拓宽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增强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银行服务能力、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对国际产能合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自2015年9月中旬实施改革至12月底,已登记企业境外发债金额约560亿美元,一半以上外债资金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和核电、汽车、高技术等领域重大项目;并支持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分别赴境外发行80亿美元、30亿美元债券,重点用于支持国际产能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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