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学习专栏 >> 浏览文章

废水处理常见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8/8/30 16:40:26作者:程泽点击数:(0)

一、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工艺节点损坏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处理能力超过其设计能力。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企业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来水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废水超标排放,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关键字: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下一篇:对于八月,必须了解的养生小知识!
0
版权所有 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公网安备65010302000455